关于同一申请人同时或先后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问题分析 中国专利法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时或先后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没有明文规定予以禁止。因此,实践中,国内的申请人常常会采取双重申请的策略,其中多数情况下,是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然后在实用新型专利被核准前,再申请发明专利,还有的申请人同时申请该两种专利。本文下面就这样的申请策略谈谈应注意的相关问题。如上所述,虽然中国的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申请人就同样的申请文件同时或先后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但业内普遍认为,对此持理解和支持的态度。其中的背景原因主要是:中国自1985年开始实施专利制度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审查资源的不足,使得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过长,甚至有10年左右还没有审结的案子。这样的严重积压,使得广大申请人怨声载道;因此,申请人就自然想到了利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周期短的特点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但又想获得更长的专利保护期,故随后在申请发明专利,这种现象,在中国的专利界,被称为“一案两请”。此外,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1条(2000年修法改为第13.1条)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在1992年次修改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之前,并没有此项规定。之所以增加这一规定,原因在于按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可以禁止不同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获得多项专利权,但并不能够排除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获得多项专利权的可能,为了弥补专利法规定的不足,次修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时增加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事实上,实施细则的这一规定,不仅涵盖了同一申请人的情况,也涵盖了不同申请人的情况;不仅涵盖了先后提出两项以上专利申请的情况,也涵盖了同日提出两项以上专利申请的情况,但是在专利审查的实践中,该项规定更多地适用于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多项专利申请的情况。为了执行实施细则的这一规定,原中国专利局 1995年9月28日发布了第6号审查指南公报,对专利申请的各种情况如何适用该项规范作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定,“在对一份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份申请已被授予专利权,在尚未授权的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时,应通知申请人选择。此时,申请人可以放弃已经获得的专利权,也可以撤回其尚未被授权的申请申请人选择放弃其已经授予的专利权的,应当提交一份放弃其专利权的书面声明前一专利权自后一专利权的权利生效日起予以放弃”。 审查指南公报的上述关于申请人具有选择权的规定,随后被写进了2001年版以及2006年版的审查指南。具体见2006年版的审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三章和第四部分的第七章。这说明自1995年起就已经认可上述申请策略。但申请人的这种策略,是否满足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学术界一直存有争议。因此,出现了两种学说;其一是“同时状态说”,意在如前后两个专利权没有一个“共同存在”的重合状态,就不属于重复专利,就不违反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见2006年版的审查指南第158页)。其二是“授权行为说”,即出现了对前后两个专利申请的两次授权行为,就算重复授权。持这种观点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详见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3月26日作出的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及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7日作出的(2001)一中知初字第195号行政判决书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的(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专利权人舒学章的前后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属于重复授权表示了采用“授权行为说”。由此,该舒学章案已经成为中国专利制度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114黄页信息网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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