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企业须为山东省内注册、2024年度已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入库登记编号),并承诺2025年继续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若企业未取得2025年度有效入库登记编号,将撤销相关立项资格,并追回全部省级财政支持资金。
2.申报企业须与具有学科优势的重点高校或有实力的科研院所共同申报并组织实施。申报企业须与合作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任务、目标、责任、经费(包括省拨财政资金和自筹经费)等,明确协议有效期。
3.对于财政直补类项目,申报企业2024年度营业收入或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自筹资金与申请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额度配比应当不低于2:1;若项目省拨财政资金未达到申请资金额度,项目申报企业、合作单位应承诺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差额部分。优先支持以高校、科研院所等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入股或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4.对于先投后股类项目,申报企业须拥有技术成熟高、产业化潜力大、亟待转化的科技成果,须具有清晰的股权结构,规范的管理章程,高素质和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符合后期科技财政资金转股的相关要求。优先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过省级财政股权投资支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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